为规范食品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现就食品广告发布活动,向本省从事国内广告业务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及相关单位作出如下提示:
一、 基本准则
- 真实性、合法性原则: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导向正确原则: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保护未成年人原则: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未成年人的食品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不得诱导其产生不合理的消费要求。
二、 内容规范特别提示
- 禁止宣称治疗、预防疾病:普通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规范使用数据与证明材料: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引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消费者名义或形象作证明的,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 规范宣传功效:食品广告中对功效的描述应当有科学依据,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其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普通食品的属性。
- 规范使用比较广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同类比较时,比较的内容应当具有可验证的客观依据,并确保公平、公正。
- 规范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且不构成误导。
- 规范涉及特定人群:针对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广告,其内容应当科学、严谨,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 形式与载体要求
- 显著标识: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 网络广告规范: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媒体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确保一键关闭等功能的实现,保障用户权益。
- 直播营销规范:通过网络直播营销方式推广食品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应当履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性演示。
四、 主体责任与审查义务
- 广告主责任: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者和责任第一人,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提供的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 经营与发布者审查义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不得发布。
- 代言人责任: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食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五、 法律责任与监管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发布食品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违法信息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消费者如发现涉嫌违法的食品广告,可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食品广告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